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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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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采供血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我市采供血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切实保障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临沂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一)各种突发事件造成临床用血突然大量增加,库存血液供不应求的;

(二)在可预料的重大灾害和事件发生前,需要储备大量血液或特殊血液的;

(三)连续的气候异常等情况造成采血困难、血液库存难以保证临床用血需求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血液需求量明显增加或库存量不足的。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委员会负责全市应急采供血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调度,市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献血办)是应急采供血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采供血工作的管理、血情报告发布、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等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组织,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相应预案,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1名分管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指挥调度。各县区要提前做好应急献血队伍的招募工作,按年度建立起占总人口数0.5%的应急献血队伍,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不少于职工总数的10%的比例在本部门、本系统组建稳定可靠的应急献血队伍。血小板捐献者和稀有血型献血者单独管理,不占用应急献血人员名额。应急献血人员必须是符合献血条件的适龄健康公民。各县区应在繁华地段和人流密集的地方设立固定献血点,满足日常和应急采血之需。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急献血分配计划、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献血办。

2、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县区原则上按照莒南县、临港产业区、临沭县、蒙阴县、费县、郯城县、沂水县、沂南县、苍山县、平邑县、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顺序由市献血办通知参加应急献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由市献血办根据应急需要通知。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完成应急献血。

3、市政府办公室、宣传、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城管、交通、教育、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协助做好应急采供血工作。

4、市红十字会中心血站负责采供血工作,确保按时完成采供血任务,满足临床用血需求。

5、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用血审批指标控制临床用血,积极动员患者开展互助献血,并服从应急急救调度。

6、预警终止后,市献血办将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完成等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委员会报告,必要时通报委员会成员单位。

三、预警分级

市红十字会中心血站红细胞类血液制品(包括全血和红细胞成分,下同)常规库存量为7至10日正常用血量。根据市红十字会中心血站血液库存量,临床用血应急情况分为3级,Ⅰ级为最急重级。

Ⅲ级:按日均供血量计算,红细胞类血液制品库存总量低于6日总供血量,大于4日总供血量。

Ⅱ级:按日均供血量计算,红细胞类血液制品库存总量低于4日总供血量,大于2日总供血量,且无严重血液偏型。

Ⅰ级:按日供血量计算,红细胞类血液制品库存总量低于2日总供应量,或血液严重偏型。

四、预警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确定预警响应级别。

(一)Ⅲ级响应

1、由市红十字会中心血站向市献血办报告后启动。

2、市红十字会中心血站每周发布一次血液库存情况,根据现有血液库存,参照往年同期用血情况对医疗机构实行按计划分配用血。

3、市献血办组织无偿献血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短信告知等有针对性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活动。

4、市红十字会中心血站加大采血力度,增加出车频次,延长采血时间。

(二)Ⅱ级响应

1、经以上措施仍不能满足临床用血需求,由市红十字会中心血站向市卫生局和市献血办报告后启动。

2、市献血办每周发布两次血液库存情况。市红十字会中心血站每日向市献血办报告血液库存数量。

3、市献血办通知医疗机构严格限制临床用血,确保急救用血。

4、市献血办根据需要通知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应急献血。

(三)Ⅰ级响应

1、经以上措施仍不能满足临床用血需求,由市献血办向市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委员会报告后启动。

2、市献血办每日发布一次血液库存情况。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紧急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广大民众参加自愿无偿献血。

3、市献血办向市政府汇报,同时向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单位下达应急无偿献血任务指标,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应急献血。

4、各医疗机构要服从全市血液统一调配,严格控制临床用血,限制非危急重症患者用血。

5、市红十字会中心血站采供血人员紧张时,由市卫生局组织抽调市直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补充。

6、市献血办向省献血办报告,申请调配血液。

五、预警终止

市红十字会中心血站库存超过预警指标后,经原预警启动批准机构同意,确定预警终止。

六、奖惩

市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委员会根据《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等规定,对在应急采供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采供血工作中发生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预案》自2011年8月2日起实行。2003年5月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沂市重大疫情灾害事故采供血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