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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0-04-21 01:54:26    作者:临沂市中心血站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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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办法

200251日经临沂市人民政府同意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动员和组织公民无偿献血,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我市输血事业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彭励公民捐献机采成分血、骨髓和外周血干细胞。公民自愿无偿献血受法律保护。

提倡健康适龄的国家工作人员每年献血一次;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应献血一次。

提倡公民在节假日及参军、升学、结婚时以献血作为纪念。

第三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规划全市无偿献血工作,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保证献血工作经费,由市政府无偿献血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驻临沂的中央、省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高等院校献血计划列入属地管理。

县(区)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献血工作,实施市政府无偿献血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年度献血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年度献血、临床用血工作和采供血机构的执业活动。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献血工作 。

市中心血站是全市唯一合法的采供血机构,其他单位不得采供血液。

大力开展街头自愿无偿献血。公安、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无偿献血工作,为街头无偿献血的宣传、流动采血车的停放和采血点设立提供方便,广场、商场、公园、学校、部队驻地等单位要无偿提供场地及其他便利条件,不得无故阻碍。

第五条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血站在采供血业务活动中的所有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返还采供血机构用于采供血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为确保采供血机构的正常运转,各用血单位应将血费在1个月内缴市中心血站,由市中心血站及时上缴财政专户,逾期不缴,每天按3‰收取用血单位滞纳金。无偿献血专项资金的70%用于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优待用血费用,30%用于无偿献血的组织、动员和奖励。

第六条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献血的法律、法规以及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乙肝、丙肝等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每月不少于两次进行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节日要免费向社会发布献血公告,在临床用血出现偏型和重大灾害事故紧急用血时应免费向社会公告用血情况。教育部门要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内容。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献血工作,配合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搞好献血的宣传、组织和动员,推动献血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动员和组织本单位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第八条    公民可以参加由本单位组织的献血,也可以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市中心血站或其设立的流动采血点献血。

第九条    公民献血时应如实填写《公民无偿献血登记表》,公民身体不符合献血条件的,采供血机构不得采集其血液,并向本人说明情况。

第十条    公民献血后,由市政府无偿献血委员会办公室发给《无偿献血证》,并建立献血档案,作为还血的依据。对献血者以精神鼓励为主,充分体现不领取任何报酬的无偿献血内涵。

第十一条   为保证临床应急用血,中央、省属、各大企业、市直国家工作人员、卫生系统、驻军、大中专院校按10%的比例、各县区每年组织1000人左右作为备用血库。按要求做好体格检查,查好血型,做好登记,报市政府无偿献血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将各种信息录入微机,以备随时调用。

第十二条   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享受5倍无偿献血量的医疗用血,5年后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等量的医疗用血,或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自献血30日起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 用血。

无偿献血累计2000毫升及RH阴性血液1000毫升以上的公民,本人终身免费享受无限量的临床用血;或其父母、子女、配偶及配偶的父母免费献血量2倍的临床用血。

免费享受临床用血者,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用血结算单据及能证明用血人与献血人之间关系的证件到原采供血机构报销用血费用。

第十三条   做好RH阴性血型库的管理工作。经筛选加入市“RH阴性血型库”的无偿献血者应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服从市政府无偿献血委员会办公室的调用,每年至少献血一次。

RH阴性血型属稀有血型,为确保稀有血型患者的临床用血,未献血的RH阴性血型患者用血时实行血费3倍押金制,由医院输血科负责对其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进行RH阴性血型鉴定,符合献血条件的应动员其献血,拒绝献血的押金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无偿献血量不足200毫升者不发献血证,不还血;献血200400毫升经检验不合格者,本人免费享受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待遇,其父母、配偶、子女、不享受免费用血待遇。

第十五条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血液质量,为临床用血提供及时、安全、优质的服务。血液由血站发出后不得退回。

第十六条     市政府根据献血工作需要23年召开一次无偿献血表彰大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献血总量累计达到2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在献血宣传、教育、动员和组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三)为无偿献血事业捐款1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5万元以上的个人;

(四)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研究和推广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采供血机构对医疗机构实行计划供血,无特殊原因计划外供血按实际里程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二级以上医院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必须建立符合标准的输血科(血库)。工作用房、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要满足工作要求,工作制度要健全。必须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确保输血安全。

第十九条     积极推广成分用血,二级医院(县区人民医院、中医院)必须达到70%以上,三级医院必须达到90%以上,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比例。

第二十条     市直单位、各县区政府不按计划组织献血影响临床用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私自采血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1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血站违反规定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