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临沂市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 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健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临港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蒙山旅游度假区卫健局,委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市内用血费用报销工作,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根据《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鲁卫发〔2018〕15号)和《临沂市献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销范围
在我市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以下简称“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不包括医疗机构收取的配血费和血液储存费。
二、报销标准
(一)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不满1000毫升的(在山东省内两个或两个以上血站献血的献血量累计计算,下同),本人可以累计享受报销5倍献血量以内的临床用血费用。在省内其他血站献血的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5年后享受等量献血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二)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达1000毫升及以上的,本人终身享受报销无限量临床用血费用。
(三)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本人可以终身享受报销无限量的临床用血费用,其受益人可以累计享受报销不超过2000毫升的临床用血费用。
(四)捐献机采血小板的献血者,临床用血小板按实际捐献的血小板费用报销;临床用其他血液成分时,800毫升血浆、4个单位的悬浮红细胞或4个单位的冷沉淀均按1个治疗量血小板折算。未捐献机采血小板的献血者临床用血小板时,1个治疗量血小板按800毫升全血献血量计算报销费用。
(五)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使用稀有血型或非稀有血型血液时,按实际献血量对应的临床用血费用报销。
(六)无偿献血者本人与其受益人用血报销标准互不影响。
(七)无偿献血者受益人累计享受报销与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八)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计算时间自首次无偿献血之日起至用血之日(以出院日期为准)后六个月内。
三、报销办理
(一)献血者及其受益人需要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可向具备条件的就诊医疗机构、市中心血站(包括献血点、献血车)或网络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献血者和用血者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等)、献血者银行卡号及开户行。
2、献血者和用血者关系证明或临沂市无偿献血用血费用报销承诺书。
3、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财务结算发票、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清单、用血清单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原件留存我处,血费未予报销”,加盖留存部门公章)。
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实行个人信用承诺制,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其受益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向具备条件的就诊医疗机构申请报销的,申请人通过就诊医疗机构将申请材料传至市中心血站,血站将《无偿献血用血费用报销单据》传至医疗机构,申请人确认无误后在单据上签字。血站审核合格后,将报销费用拨付至医疗机构或献血者。
(四)向市中心血站(包括献血点、献血车)申请报销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给血站,血站审核合格后给予报销。申请人可通过邮寄、网络等方式提供报销材料。
向献血地血站申请报销的,献血地血站审核合格后将报销金额按申请人提供的收款方式汇入账户。
向用血地血站申请报销的,用血地血站负责与献血地血站联系审核,审核合格后,献血地血站将报销金额按申请人提供的收款方式汇入账户。
(五)通过网络申请报销的,申请人关注“临沂市中心血站”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内“献血服务”-“血费报销”提交相关材料,血站审核合格后给予报销。
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申请信息未通过审核的,由献血地血站向申请人反馈审核意见,说明未通过审核原因。
四、相关规定
(一)享受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的献血者,报销费用为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
(二)无偿献血者在省内多个血站献血的,可由报销申请人选择其中一个献血地的报销标准执行,用血报销费用由各献血地血站按献血比例进行分摊和结算。
(三)献血地和用血地报销标准不一致的,按照献血地报销标准执行。
(四)用血者有多个亲属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只在用血费用限额内予以报销,不予分别重复报销。
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加强对报销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中心血站、各医疗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做好报销审核,确保相关材料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履行献血者信息保密义务,避免信息泄露。积极探索建立血液费用直报系统,争取实现相关费用实时结算。市卫健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根据《临沂市献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由临沂市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电话:7017011;7017081。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15日